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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转功能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转功能收费的通知
(中府[2004]15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调整用地转功能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属城区范围内因规划修编确需转变功能的,出让金(城市配套设施费部分)征收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0%;
  (二)属镇区范围内因规划修编确需转变功能的,由原15元/平方米的标准调整为30元/平方米。
  (三)原南区、西区、石岐区实行“一区两制”收费的,仍按原政策根据上述(一)、(二)两项分别调整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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