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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联合整治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工作方案

  (三)《交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目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尚未就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登记作出规定。因此,在广东省出台相关规定前,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以及上道路行驶不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二、电动车
  (一)凡不符合上述“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以电动力驱动的轮式车辆,属电动车,应认定为机动车。
  (二)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特别是对于上路的无牌证电动车,按《交通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扣留并处理。驾驶电动车上路而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电动自行车违反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
  (一)《交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无非机动车道的,靠车道右侧行驶。
  (二)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时,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四)除上述规定外,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相关规定处理。
  (五)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交警可进行现场处罚。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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