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联合整治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工作方案

  1、工商、质监、环保部门对全市销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商贸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予以处罚。
  2、公安交警部门组织专项行动对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5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
  各职能部门进行自查总结,并将整治情况上报市整治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整治超标电动车销售和上路行驶危害性的认识。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违规销售和使用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行为对社会和谐稳定以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性,认识到整治行动是营造优质道路交通环境、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创建文明城市的大事,是依法管理城市的具体体现。各职能部门必须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二)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多管齐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需要政府各部门依法行使职能。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车辆经营单位销售的超标电动车进行全面检测,敦促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加强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车辆销售单位的日常监管和检查,查处违法广告。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对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查处,加强路查路检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导向,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新闻广播、派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和电子屏幕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引导群众遵章守法,营造舆论氛围。
  (三)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四)加强沟通,及时收集和汇报信息。各职能部门要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传递和反馈工作信息。

  附件: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界定和使用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
  (一)根据《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
  (二)根据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为:设计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电机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同时符合以上技术要求的,可以认定为电动自行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