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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联合整治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工作方案

中山市联合整治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工作方案
(中府办[2005]6号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为巩固我市畅通工程实施成果,规范道路交通行驶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规范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和使用,消除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管理、治安管理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整治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上路行驶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各施其职,全社会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原则,为确保联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中山市联合整治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另文)。
  二、工作重点
  (一)宣传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及对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的影响和危害。
  (二)整治误导群众购买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路使用的不负责任行为。
  (三)整治不按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驾驶电动车非法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五)检测车行违规销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从2005年1月4日起至2005年7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教育、组织阶段(2005年1月4日至2月25日)。
  1、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认真传达本方案精神,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订方案,成立机构,部署相关行动。
  2、市公安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消委会配合预备有关资料,以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名义联合发布消费警示,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及在全市各销售店内显眼处公示,宣传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界定和管理、使用规定,提醒群众慎重购买和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
  3、公安交警部门组织民警上路,对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予以教育和口头警告。
  4、市工商、质监、环保部门依据《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组织对全市车辆销售单位经营电动车进行全面检查和技术检测,要求提供有关合法销售依据,如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部门检验报告等,无合法依据的一律不许销售,并予警告。
  (二)整治和执法阶段(2005年2月26日起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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