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做好孕检、接生、终止妊娠等过程中计划生育证明的查验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对进行孕检、分娩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要积极做好计划生育证明查验登记工作,定期通报;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要及时(当天或第二天)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厉打击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行为。对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镇(区)一级或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签发的“同意人工终止妊娠证明”,并做好登记工作。任何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为14周以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镇(区)医院在每月和年终时要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报所在镇(区)计生办, 同时抄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民医院、市博爱医院、市中医院直接汇总报市卫生局,同时抄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报所在镇(区)计生办,在半年报和年报时汇总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六、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切实保证计划生育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市法院要加大计划生育案件的执行力度,保证社会抚养费的顺利收缴。用工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对超生子女未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流动人口,给予相应配合,必要时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出租屋主要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公安部门要加大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个别严重阻挠计生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甚至殴打计生执法人员行为及时严肃处理。
七、建立流动人口自我管理机制 各镇区要在流动人口密集的企业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为流动人口创建一个计划生育“温馨之家”,通过举办各种活动、培训班,帮助流动人口积极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凡有效举报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接生、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的(证据确凿),每例奖励举报人300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