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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府[2005]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和完善我市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人口计划任务,为建设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就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队伍和经费三落实 各镇区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按常住人口比例配备专职人员队伍,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在有机构、人员、经费的前提下,把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好、做实。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各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分别承担本级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针,建立和完善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卡册制度、查环查孕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流入信息反馈制度等,使市、镇(区)、村(社区居)三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章可循,严格按规定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各镇(区)计生办要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文艺演出、座谈会、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有条件的要建立固定的计划生育宣传专栏,进一步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宣传力度。各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将学习宣传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列入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中。市、镇(区)两级新闻媒体要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开辟计划生育宣传专栏,广泛宣传各单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以及流动人口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大力营造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 各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核查经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未办理验证手续或无证的流动人口,只作暂住登记,待补办证明后方可办理《暂住证》;车管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车辆驾驶执照时,应核查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卫生部门在为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待产、接生前,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就业证》前,要核查经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工商部门在发放、换领、变更、年度检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时,要检查持证人计划生育证明。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作,坚决执行计划生育“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制度。完善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发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规定各工厂、公司、企业、出租屋主等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合同书》,建立利益责任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屋主、企业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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