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5]2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路桥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实行年票制和次票制。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按车型类别对照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一次性缴交全年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年票通行本市路桥收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除外);通行费次票制是指按次缴纳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次票通过本市路桥收费站。在中山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必须实行通行费年票制。在本市以外地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及我市登记上牌的摩托车实行次票制。
第三条 中山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路桥收费站管理。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市公安、物价、财政、审计、公路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路桥公司委托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所(站)代收通行费年票款。
第五条 通行费要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征收点要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收取通行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路桥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第七条 军车、警车、消防车、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志车、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以及省政府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免收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