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5]4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特困群体就业,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就业难问题,根据《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就业家庭。
第三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中有成员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城镇户籍家庭:
(一)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虽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农村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中有成员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有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愿望但无一人在非农产业就业的我市农村户籍家庭。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程序:
(一)由家庭成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其中一员,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填报 《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第六条 办理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失业的有效证明,其中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当年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七条 农村零就业家庭登记的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