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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审定雇用计划。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编委办按照解决机关缺编和确有工作需要的原则审定雇用计划。
  (三)招聘雇员。服务雇员的招聘由雇用单位组织。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由市人事局和雇用单位共同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每年1月、7月各招考1次,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确定雇用对象。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个别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局审核,可通过个别选考的方式聘用;高级雇员须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面试考核。
  (四)办理雇用手续。由雇用单位与机关雇员签订《中山市机关雇员雇用合同书》。雇用合同应明确雇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最少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合格的予以雇用,不合格的应予解雇。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试用期可相应缩短或不作约定。 雇用合同由市人事局鉴证。机关雇员与雇用单位因履行雇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在事发60天内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仲裁。
  第七条 机关雇员实行薪金制。薪金标准分为1211档(具体标准见附件),服务雇员执行1-43档;普通雇员执行54-87档;高级雇员执行98-1211档。 在雇用期内,雇用单位可根据机关雇员的表现适当调整薪金档次。 对雇用有特殊技能的雇员,雇用单位可与其协商确定薪金标准,报市人事局核定,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机关雇员薪金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受雇岗位以及工作任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
  (二)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工作能力等;
  (三)受雇岗位所需人才相应的社会工资标准。
  第九条 雇用期间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对机关雇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雇的依据。
  第十条 变更、解除和终止雇用合同的,雇用单位或机关雇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机关雇员受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原有工作单位的,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雇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投保费用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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