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开展对农民建房、办证、农村中小学教育、生猪屠宰等收费的专项治理。对农民新建住房或“拆旧建新”的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
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16号)的规定,不得向农民收取房屋设计费、测绘费、图纸资料费、安监费、建筑企业税等税费。严禁在农民办理计生证、结婚证时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要严格执行“一费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巧立名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等环节的税费规定,严禁收取生猪屠宰税,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严禁向生猪饲养者征收购销税费。
(四)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加强对农民外出务工收费的监管,清理和取消各种对农民外出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组织农民培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外出务工农民接受培训,任何单位不得对没有进行培训和统一组织劳务输出到指定就业单位的外出务工农民收取培训费、“介绍费”等费用。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一是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专项治理”的工作部门责任制。二是涉农收费工作部门要与同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今年减轻农民负担的任务、目标和措施。三是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纪委、组织、监察、人事、纠风等部门的沟通、配合,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部门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依据。
(二)全面落实农民负担“四项制度”。一是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在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价格的基础上,对依法保留的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进行公示,没有公示而进行收费的,视同乱收费。二是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各地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87号)和其他有关政策,实行公示亮证收费,对违反中小学收费“一费制”行为要严肃查处。三是落实农村报刊征订“限额制”。各地要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治理报刊散滥和摊派发行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广东省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的意见》(粤新出联[2004]10号)的规定,坚决制止用各种行政手段摊派报刊征订任务行为。四是落实涉府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凡发生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问题,所在地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依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2004]10号)的规定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