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农【2005】41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纠风办,省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2005年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2005年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
2005年,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强化工作部门责任制,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加大对农村“三乱”问题的查处力度,防止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众性事件。
一、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一是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落实好免征农业税的政策,防止向农民转嫁新的税赋负担。二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三是严格执行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粤税改办[2004]60号)的规定,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严禁超范围超限额或加项加码收费,严禁向村级下达筹资指标或将村集体所有资金上解使用。严格执行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暂停清收农民税费尾欠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2002]l0号)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继续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税费尾欠的责任人,特别是因清收农民税费尾欠发生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二)开展对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服务方面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严禁在农业供水供电中乱加价、乱收费,严禁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严禁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经营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及时公布。由政府实行定价的农资商品价格和农业生产服务收费标准,各地要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