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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距离路口50米内道路两侧;
  (五)机动车道净空内(不包括人行天桥、固定框架);
  (六)利用人行道树木或损毁绿地;
  (七)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八)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
  (九)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
  第十四条 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范围内的设置阵地,属于公共建(构)筑物、公共场地及市政公共设施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具体操作方式按《中山市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管理暂行规定》(中府办[2002]109号)执行。 对于设置阵地属于非公共建(构)筑物、公共场地的,由设置人与建(构)筑物或场地权属人协商并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要进行建(构)筑物施工的,申请人须向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穿越道路,架设、增设设施的,还应征得市建设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设施所有者组织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必须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户外广告合同;
  (三)广告样稿或者效果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广告设置地点的批准文件;
  (五)阵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载体、地点、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码及发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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