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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以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拱门、飞艇、气球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或者采用在交通工具上绘制、张贴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工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制定具体的设置标准和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前款涉及系留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和以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还须经市气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十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依法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依法发布的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或发布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相关单位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发布户外广告的,应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通风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经营或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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