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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5]5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在公路沿线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和公益宣传的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广场、场地、城市公共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橱窗、条幅、彩旗、布幔、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充气拱门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定着于建(构)筑物和城市公共设施上或者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共场地及其他场地(以下统称阵地)上设置的,具有构筑性质的,长期专用于发布广告的固定媒体。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并实施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市建设、公安、环保、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工商、建设、公安、环保、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经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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