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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先后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0日)修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5〕10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关于印发《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放的管理,确保堤防安全与行洪畅顺,改善河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堆放场,从事砂石堆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河流的防护堤地范围依照《关于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确保行洪安全的通知》(中府〔1998〕114号)所划定的范围执行。内河涌的管理范围依照《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中府〔2002〕52号)所划定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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