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三级应急”状态的应急处理:
(一)电力系统、重点单位、领导小组及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措施;
(二)电力系统及时启动电网“黑启动”预案;
(三)各发电企业必须密切配合,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确保发电设备安全,在启动电源送入后快速响应电网调度要求启动发电机组,并按电网调度命令将发电机组并入系统,逐步恢复供电;
(四)领导小组在必要时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第二十条 镇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领导小组对大面积停电事故所在地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时,镇政府、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等物资的生产、供应及运输。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大面积停电事故信息发布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向社会发布大面积停电事故信息。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未经领导小组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统调电网停电负荷恢复80%以上时,经领导小组同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电力系统各单位应确保全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有关预案,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调度管理,科学安排电力系统的运行、设备检修计划,做好发电设备及配电网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电力系统应提高系统通信水平,电力系统内各单位之间应建立大面积停电事故联系专线,确保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时有绝对可靠的通信方式,确保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正常运作,信息畅通、指令畅通。
第二十五条 设立电力系统安全和应对大面积停电事故咨询专家组,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实施电网事故应急和电网“黑启动”预案所需资金由电力系统各单位自行解决。重点单位自保电源和应急照明设备由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实施社会综合应急预案所需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由市财政和电力系统共同负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