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的新机制,完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制度,建立信访、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诉讼衔接机制及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析、通报、归口办理、挂牌督办等制度,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由市司法局会同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实施)。
2、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按照“定期排查,基层化解;领导包案、干部下访;面对面做群众工作,直接调处社会矛盾”的思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考核制、信访机构与查处机构联合调查制、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下访和约访人民群众及重大信访案件督办制度,依法、合理解决信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市信访局、监察局组织实施)。
(六)完善行政监督长效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赔偿听证协商和解制、行政补偿制和行政赔偿个人追偿制,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行政赔偿由政府法制机构先行审查制、行政复议监督制和行政复议案卷当事人查阅制(由市法制局、财政局组织实施)。
2、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监察局、法制局组织实施)。
3、健全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法制、检察、法院、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接受专门机关依法监督和人大的法律监督以及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执法检查和工作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或建议,虚心听取人大及政协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健全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监督制度,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由市府办、监察局、审计局、信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建立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及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由市人事局会同法制局、普法办、行政学院等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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