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实行定期全面清理与不定期个别清理相结合,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明显抵触的,须在6个月内进行修改或清理。实施机关应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由市法制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重新调整、综合部门管理职能,抓好对各部门行政职能特别是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的依法核准、界定和公告工作(由市编办会同发展和改革局、法制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物价局等部门实施)。
2、规范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由市监察局、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3、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由市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使执法权,非行政机关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由市编办会同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实施)。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由市考核办、纠风办会同编办、人事局、法制局、监察局等部门实施)。
(五)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