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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6、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抓社会治安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入干部实绩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由市府办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7、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组织实施)。
  8、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方式从传统的行政强制型向服务型、指导型、合作型的多元化管理方式转变,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编办、法制局等部门实施)。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依法界定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监督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由市府办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编办、法制局等部门实施)。
  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布,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由市府办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府研究室、法制局等部门实施)。
  3、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由市府办组织发展和改革局、市府研究室、法制局等部门实施)。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重大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由草拟单位组织各有关部门、各镇区和行政相对人,召开意见征询会、听证会或座谈会,法制局参与论证,经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后再依法定程序报送市法制局审核。起草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由市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2、建立规范性文件科学审查监督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民主、科学审查程序制度,统一审查发布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审查;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经授权行使执法权的组织应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规范性文件须通过新闻媒体、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和政府网站公布后才能实施(由市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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