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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七)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统计方法。

  (八)简化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核,取消过去的户口迁移审批制,凡具备迁移落户条件的,由户口审核机关审核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九)实行人口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和公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民遵纪守法、诚实信用提供基础管理平台。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调整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以后,将过去因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而享受不同待遇政策与户口性质剥离,调整为根据户口登记地和是否承包责任田作为享受不同待遇政策的依据,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

  (一)计划生育政策。凡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并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下同)、交纳了农业税并承担了农村公益事业劳务的居民,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的,不享受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非法收养及抱养的婴儿),由法定监护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和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报请公安机关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

  (二)退伍兵安置政策。凡入伍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居民,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继续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凡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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