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的管理,合理核定编制总数,从严控制编制,坚持“凡进必考”,严把进人关。在核定的编制总数范围内进人,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落实好经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5、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要设立会计核算;征地拆迁、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收购储备等重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县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国土资源所、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基本经费(含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人员工资进入财政工资统发,确保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
6、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县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分散和替代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确保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落实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2、除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州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3、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运用规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各项建设都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内容进行,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1、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级别比照省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级别相应设置。县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科级),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管理)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
2、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州国土资源部门要直接立案查处,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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