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04]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州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4〕22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湘组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改革和理顺现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系统体制改革领导协调小组,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李球任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杨正存,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编办主任彭明健、州国土资源局局长周天颂任副组长,州人事局副局长吴明强、州财政局副局长程宝生、州监察局副局长杨建军、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姚云江为领导协调小组成员。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姚云江兼任,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
三、改革内容
(一)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调整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县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州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县市党委协助管理。具体管理的对象、职责、权限和程序等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2、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州国土资源局依法代表州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3、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国土资源所所需经费由县市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国土资源所人员、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