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民办学校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民办学校可采取向银行贷款、赞助和社会捐赠、实行股份制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可以开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民办学校在征用土地、报建立项、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企业投资办学,其投资费用依法税前列支。捐资100万元以上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拥有学校冠名权。
七、允许民办学校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中按公益事业由政府划拨土地、接纳社会捐助、政府的投入所形成的办学财产属国家所有,其资产的变更、出租或转让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归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在留足民办学校必需的办学经费、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后,民办学校投资者可以逐步收回办学投资,并按有关政策取得合理回报。县市政府对承担九年义务教育招生任务的民办学校,比照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公用教育经费予以补助。民办学校可以申报国家建设教育项目投资。
八、允许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双向流动
鼓励公办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停薪留职在州内创办、领办民办学校或到州内民办学校工作。停薪留职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批。办了1年时间的民办学校,师生愿在当地办理户口的可以办理户口手续。在民办学校工作的原公办教师也可回公办学校竞聘。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教龄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表彰、培训和考核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按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后的“新人新办法”执行。
九、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
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严格按照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冠名权限规范管理,严格把好审批关。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制订和完善评估方案,定期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民办学校财务和校产管理,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各级教育部门每年要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内审,并公布审计结果。县市要成立民办教育协会,充分发挥其在民办教育中参谋、咨询、引资、交流、沟通信息、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民办学校的校长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教育储备金,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要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诚信建设,坚决杜绝各种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打广告、乱发文凭的现象。要加强学校的党、团、工会、学生会等组织建设,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到取消办学资格。民办学校的招生必须纳入州、县市的招生计划,允许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民办学校的招生提供便利,不得实行地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