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民办教育
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各种办学形式、各种层次教育均可进行探索和尝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投资办学;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教育资源的整合,实行联合办学;鼓励社会力量收购、租赁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源办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后勤服务,促进公办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鼓励境外人士和教育机构来我州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来扶持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中的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学校和政府新建学校等在明晰产权、保证国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可进行“公办民助”和“国有民办”的改制试验。各地开展公办学校改制试验,须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要严格把好资产评估关,防止因改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按公益事业用地实行优惠政策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特别是在制订城镇居民生活区建设规划时,要优先安排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用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用地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有关税费按希望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政策予以减免,具体优惠办法可以采取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的方式或者对土地出让金实行先交后返的方式,但必须用来办学,否则,政府将收回土地。
五、根据当地学校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不含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并在向社会公示或印发招生简章前15天报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凡经省级以上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以及依托省级重点中学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省以下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州、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