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0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同意《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各类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三)检查和监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附件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