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超期气瓶进行强制检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2004]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超期气瓶进行强制检验的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对超期气瓶进行强制检验的实施方案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3月16日)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为全面完成我州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各类气瓶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对全州范围内超期使用的气瓶实施强制检验。
一、实施超期气瓶的强制检验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安监、建设、工商、物价、公安等气瓶普查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质监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以下简称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的安全责任主体,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各气瓶充装单位要负责将超期气瓶送往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销毁,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气瓶检验机构交纳气瓶检验费用。
三、超期气瓶的强制检验工作,计划在2004年底全面完成。对1999年(含1999年)以前投入使用的、无法辨认出厂日期和生产厂家的以及上一次检验日期的视为“三无钢瓶”,纳入强制检验范围。对其它严重锈蚀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也要实施强制检验。
四、各气瓶充装单位要根据各自供气范围,切实做好气瓶普查、登记、建档、永久性编号、颜色标志的涂敷及产权转移工作。要摸清气瓶总数量和超期气瓶数量,按照今年底全面完成超期气瓶强制检验的要求,制订气瓶送检的整体计划,落实每月的送检数量,并报当地质监部门审批实施。为了保证超期气瓶强制检验工作顺利进行,各气瓶充装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添置一批新气瓶,保证气瓶检验过程中向用户正常供气。
五、气瓶检验单位应根据今年的检验任务,加强与气瓶充装单位的联系,安排好检验任务和计划,组织好检验工作,保证超期气瓶强制检验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