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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州政办[2004]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州国土资源局 二OO四年七月七日)

  为提高我州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抗灾救灾工作的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遵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 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州内发生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险情(隐患)后,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并将灾情(险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

  (三)发生严重地质灾害(险情)后,州直各有关部门应遵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履行各自职责,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本预案启动后,由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州人民政府领导任指挥长,州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州国土资源局、州民政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交通、水利、移民、建设、气象、经贸、卫生、通讯、计划、财政、民政、铁路、公安、武警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办公室设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工作组包括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抢险救灾组、灾害气象预报组、通讯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等,由相关部门组织成立。各成员部门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单项应急预案。各县市也应相应成立机构,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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