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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⑥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负责检测第①至⑤项标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检测第⑥项标准。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录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坚持卸载,避免重复处罚。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对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对车主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视同违章将情况抄告当地管理部门。对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收取超限运输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单日内已经处罚的超限超载车辆,州境内各检测站点严禁重复处罚。

  实施卸载应由交通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交通厅《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超限超载货物卸装保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湘交运管字〔2004〕417号)执行相关的收费标准。

  4、突出重点,落实措施。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对群众日常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交通、公安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从今年第三季度起,全面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四季度以前,重点治理本方案规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前5种情形和列入国家发改委更正的超限超载车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和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对上述情况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处理,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的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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