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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州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修理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修理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州工商局会同州交通局、州计委、州公安交警支队、州质监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各县市要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查处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车辆

  从2004年6月20日到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各级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管理,合理安排。各县市交通、公安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公安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全州在凤凰、花垣两县依法设置固定检查站,其余6个县市设立临时检查点,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能出现下列6种情形: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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