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启动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后,要立即调集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并统一核发《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要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执行应急运输任务,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免交车辆通行费,并行驶军车通道。《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发,州交通局负责管理和发放。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任务完成后应立即将《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交回州交通局,逾期不交的,由州交通局强制收缴,并按本预案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各县市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支援申请。
(三)应急运输保障队伍一般应根据应急任务由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以及带队人员组成。驾驶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合格、身体健康、驾驶技术过硬、证件齐全,熟悉有关政策法规。
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建立相应的应急运输保障组织后,应在2004年8月15日前报州治超领导小组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运输保障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车属单位、车牌号、吨位、单位负责人等。
启动应急预案后,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严禁车辆和设备带病操作,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证照和通讯工具。同时,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要进行运前动员,做到万无一失。
五、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报告
(一)报告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要在治超期间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报告制度,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信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当地物价上涨和运力下降的幅度;本地运力供应情况,存在的缺口;
2、需要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的特别通行证的数量;需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支援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种类、吨位、数量和执行运输保障任务的时间、线路以及运输或装卸的货物种类、吨位、地点等;
3、执行应急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任务时,需要请求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