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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凡企业、私营业主和个体户捐款5万元以上者,在当年召开的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金捐赠或发放大会上,邀请其在主席台上就座,并向被救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发放救助金。同时,由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向他们颁发捐赠证书,并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

  五、救助金的救助对象、标准及工作程序

  (一)在下列范围内本着贫中选贫的原则选择救助对象:

  1、应届高中毕业,当年被高校本科提前批、一批、二批录取的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其中,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2、应届高中毕业,当年被高校本科提前批、一批、二批录取,连续一年以上(即上年6月30日以前至当年6月30日)享受低保救济的城镇贫困家庭大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救助对象:

  1、家庭成员中有国家干部职工的;

  2、2001年1月1日以来家庭成员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该生上高中是计外生,按学校规定交了计外生费的;

  4、该生已被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入学困难不大的。

  (二)救助标准:每人一次性救助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工作程序:

  1、按照救助条件,每年5月20日前,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5月底以前,由学校对申请救助的学生进行内部摸底排队。

  3、指标分配:每年7月中旬,根据各县市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州民中、州第二民中应届高中毕业生参考人数以及本科提前批、一批、二批上线人数,一次性将救助名额分配到县市和州民中、州第二民中,各县市和州民中、州第二民中根据所分指标等额上报救助名单。

  4、在每年7月20日左右,学生获悉本科录取信息后,由学生本人向学校领取并如实填报由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办公室制定的湘西自治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金审批表(城镇居民学生须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同时,学校派员进村(社区居委会)入户,对拟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面不得少于拟救助对象的四分之一。

  5、8月10日以前,由学校、县市教育局领导集体审查,提出救助名单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6、8月12日以前,由县市人民政府(州民中、州第二民中报州教育局)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州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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