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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关于《2004年全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机构按中标后与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签订的培训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即培训费标准与财政补助标准之差)收取培训费用,并按培训费标准、向学员收取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和就业承诺等向社会公布。

  八、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州、县成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县农业局,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二)工作职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在同级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的指导,负责制定培训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培训单位、下达培训计划、督查教学质量、学员就业情况、组织项目验收等。州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全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指导、督查和情况汇总。州、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

  (三)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季度应将转移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后报州阳光工程办公室,州汇总后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四)建立台账。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培训台账要记录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等,转移就业台账要记录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九、项目督促

  州、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效果。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十、项目验收

  培训单位完成培训任务后,应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报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按批复的培训计划和签定的培训协议组织验收,重点检查学员培训效果、享受财政补贴、农民培训台账及转移就业台账,对每一培训单位检查的学员人数不得低于5%。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抽检不合格率在15%以上的将取消培训资格,情况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州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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