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培训单位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联系安排就业能力、服务承诺、单位信誉、收费标准及学员生活条件等采取招投标形式确定,并将招标结果报省、州阳光工程办公室。
(二)培训学员的招生。生源组织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和培训单位及农办、劳动等部门共同负责。
(三)培训任务的下达。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向社会发布转移培训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培训单位投标内容包括就业订单、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地点、收费标准等。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各培训机构的培训任务。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并在当地报纸或电视台向社会公布。
六、培训形式与学员就业
(一)培训形式。转移培训以定单培训、委托培训和对口培训为主,培训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安排就业。农业、劳动、教育、科技、建设、农办、妇联、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培训机构搞好宣传发动和招生工作。
(二)学员就业。培训单位负责联系、推介学员就业工作,并确保就业率达到80%以上,对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下年度阳光工程培训资格。
七、资金管理
(一)财政配套及补助标准。农民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中央财政每培训1人补助100元,省、州、县按中央财政1:0.5:0.3:0.2的比例安排配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对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农民实行补助,原则上按培训应收费用的30%执行,但每人每期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人均补助不超过2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县财政局、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州、县财政应安排配套补助经费和一定的工作经费。
(二)财政资金补助形式。纳入阳光工程补助的培训班,每期开学5天后,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培训机构报送的学员名册,直接给学员发放培训券。培训券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统一印制,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学员结业后1个月内,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培训单位提供的学员花名册和就业情况表及收回的培训券进行审查,送县财政局核定补助金额后,将培训补助资金拨付给培训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