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对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纠纷。在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要以法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协调不成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
6、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不收取任何费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各县市财政负责,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五、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湘西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组织土地权利人申请登记,提供土地权属资料、指界签章等工作。
六、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程序按照国家《
土地登记规则》和《
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执行,具体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开展。为方便土地所有权人,提高工作效率,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可以接受土地所有者委托,代理有关具体工作。土地所有权证上所附图件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详查时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和新的变化要素进行修绘,已建农村地籍数据库的县市应采用计算机辅助制图,图件内容应符合国家成图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