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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一)耕地确权工作要以第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为基础,不能随意变更已有土地权属关系。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建立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对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该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四)对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县市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由村代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再换发到村民小组。

  四、登记发证的范围与工作要求

  (一)登记范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范围为全州8县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对已经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重新调查、核实,换发新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二)具体要求

  1、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要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权属界限(行政区线)所封闭的一宗地为基本单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申请土地登记。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插花地),分别向土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2、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为项目立项、征地补偿的依据。

  3、建立责任制,分级负责。凡行政辖区内的土地权属纠纷,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辖区的土地权属纠纷,由涉及的当地双方人民政府共同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双方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4、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要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为基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已经确认的土地权属界限,经复核无误的,应作为登记发证的依据,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应进行变更调查。要充分运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建库成果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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