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2004]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湘西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国土资源局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为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确定土地所有权,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目的是建立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农民自身的土地权利、义务模糊,土地权属纠纷突出等问题。同时,改善投资环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我州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土地登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原则。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提出的申请和用地现状进行调查、核实,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颁发土地所有权证。
(四)服务原则。按照护民、便民的要求,立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基层组织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在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基础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