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经费落实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不独立、人员不到位、经费保障不力等具体困难。财政、人事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经费按同级行政机关的标准拨付,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不给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达创收任务。各县市要按照定编人数配齐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禁止挤占法律援助中心的编制,不断改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条件,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正常运转。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中心的岗位责任、案件质量监督、经费管理使用、学习培训、奖惩、公示、公开承诺、一次性告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所有制度均应上墙公示,促进和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四)增加法律援助办案数量
法律援助机构在优先办好州、县市两级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的前提下,要尽量多为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进城务工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提供各类法律援助,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受益面。各法律援助中心每年至少应办理30件援助案件,或提供50次(项)以上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每年每人至少应办理1至2件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提供2次(项)以上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基本保障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人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各援助中心要加强与当地信访、劳动保障、残联、妇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寻找案源,利用社会各界的影响力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空间。
(五)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集中人力、财力办大案,办精品案。特别是要主动介入一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法上访案件和在当地影响较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既要为政府分忧,又要为群众解难,树立法律援助的良好形象。一是刑事辩护案件原则上由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承办或指派有一定辩护经验、责任心强的社会律师承办,禁止指派无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刑事辩护案件;二是民事案件要根据难易程度,分别指派律师、律师助理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协助专职律师办案,也可以独立提供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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