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厂家无法维修的高档和特殊车辆,先由单位提出转厂修理申请,送定点厂家签署意见,经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才能转厂送修。
机动车辆轮胎更换及每台次修理费用(含零配件)在200元以下的小型修理,由单位自行处理。
第九条 各定点维修厂家应按协议确保维修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合理收取费用。
第十条 定点维修厂家违反协议或因维修配件质量、时间、服务态度等原因1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维修定点投标,同时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到非定点厂家维修的,州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帐;未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财务不得报帐,经检查发现已报账的按《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定点维修工作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要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 2004年4月1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印刷行为,降低印刷费用,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州政发〔2002〕6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定点印刷的范围包括文件、书籍、刊物、信封、信笺、报表、资料等制版印刷品。上级有行业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工作,由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定点印刷厂家,与其签订年度定点印刷合同。定点印刷厂一年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