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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督查办理程序:

  1、登记。凡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的政务督查事项,由州政府督查室将收件日期、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等逐一登记。领导批示和交办的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人员对办结时间、办理结果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统计。

  2、拟办。对领导同志已明确承办单位的督查件,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交有关单位办理;对领导同志未明确承办单位的督查件,州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应认真阅读领导同志的批示及相关材料,根据其内容和州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包括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具体办理要求、办复时限等内容的拟办意见,经州政府或办公室领导审签同意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3、办理。

  (1)自办。对机密性较强、不宜扩散、时间要求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宜扩大范围的领导同志批示件,由州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或会同有关县市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转办。对领导同志批示件或交办事项,由州政府督查室转相关县市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转办时应附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州政府领导批示件转办函》或《州政府督查通知单》,并加盖“州政府政务督查专用章”。

  (3)催办。为确保督查事项按时办结,在承办单位办理过程中,督查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督查,切实做到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要事项重点催办,一般事项定期催办。对督查过程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批示、交办的领导同志报告。

  (4)反馈。在收到承办单位的办复情况后,州政府督查室应认真审查办复情况是否符合办理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按有关程序报送交办的领导同志;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并重新回复办理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由州政府督查室负责汇总整理并视情以督查专报或通报形式刊发。

  (5)存档。对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原件、领导批办意见及办理结果,由州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后,立卷归档。

  六、政务督查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明确专人负责。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同志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经办科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认真抓好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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