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限时办结原则。对政务督查事项,应认真办理,限期办结,按时回复办理情况;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说明原因;对需较长时间办完的督查事项,应按有关要求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五)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讲真话,摸实底,报实情,为领导同志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五、政务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州政府重大决策和确定的重要事项(包括《州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等)督办程序:
1、立项。对《州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由州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分解立项,明确相关县市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对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和州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的督查,由州政府督查室提出分办意见,交有关县市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凡州直部门需要以州政府名义对本行业工作组织督查的,必须报州政府批准后,方可立项进行。
2、登记。凡由州政府组织的或以州政府名义进行的督查都要登记,包括各项督查任务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主要职责、具体目标、完成时限等,均由州政府督查室逐项登记。
3、督查。督查人员根据各项任务完成时限和领导同志要求,可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下催办单、发督查通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对重要事项应重点督查,对紧急事项应及时督查,并将督查落实情况及时报有关领导同志。
4、协调。对分解下达给各县市政府、州直各部门承办的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组织各协办单位办理,协调确有困难的,可报请州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分管副州长、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协调。
5、反馈。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规定时限反馈,州政府督查室对反馈情况应认真进行检查,对反馈情况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修改、补充。对承办落实《州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及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确定重要事项的反馈情况,以专报形式报州政府领导同志。
6、对州政府重大决策和确定的重要事项(包括《州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等)原件、领导批办意见及办理结果,由州政府督查室负责汇总整理后,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