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2004]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意见
为使全州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改进作风和提高效率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务督查是各级政府工作和领导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州政府政务督查的主管部门,州政府督查室负责本意见的实施。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也应设立相应的专、兼管机构,确定具体工作人员。
三、政务督查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州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专项会议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州政府确定的实事和县市、州直单位目标管理任务实施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省、州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关于政务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在督查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督查工作。
(二)有令必行原则。凡政府决策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及时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分级负责原则。对涉及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职责的督查事项,由有关县市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州直部门如需以州政府名义对有关工作进行督查的,必须报州政府批准后,方可立项实施。防止多头督查和督查过多过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