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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的通知
(州政办[2004]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通知》(湘农业发〔2003〕249号)精神,加快水产养殖业的宏观管理,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州的实际情况,现就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义

  水域养殖证制度是我国水产养殖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稳定养殖水面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农(渔)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养殖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各县市和州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做出成效。

  二、养殖证的发证范围和发证办法

  (一)发证范围

  凡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领取养殖证或农村承包经营权证。各县市要按照《渔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确定养殖使用权;对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尚未领取农村土地承包证书的,确定养殖承包经营权(已领取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养殖水面,不再发养殖证)。在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土地上新开挖池塘从事养殖生产的,不再发养殖证;对已开展了养殖的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的,要简化程序予以换证或补证;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要予以调整。

  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天然湖泊等水域滩涂,在保证其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发证机关核发临时养殖证。对有争议的水域滩涂,未经毗邻水域滩涂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同意或管辖权限不明确的,一律不予发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国土部门进行现场勘检,核实有关情况。

  (二)发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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