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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卫生局、州妇儿工委、州财政局关于湘西自治州2004-2005年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3、县、乡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护人员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80%。

  4、100%的乡镇卫生院(含防保型卫生院)能开展平产接生。80%的乡镇卫生院(不含防保型卫生院)产科建设达到湘西自治州2002年制定的标准。

  二、项目实施范围

  全州8个县市均为国家级项目县市。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

  1、进一步加强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建设。各县市要按照《湖南省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基本标准》,建立和完善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成立有临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抢救组织,完善相应的抢救设备,落实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抢救孕产妇服务功能,加强指导基层开展抢救工作。各县市根据《基本标准》,找出差距,及时整改。2004年底,州卫生局对8县市抢救中心进行复核。

  2、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按照《湘西自治州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标准》,加强卫生院产科设备和技术人员的配套建设,实行乡镇卫生院产科限期达标。到2004年底,所有的乡镇卫生院都能开展住院分娩。已达标的乡镇卫生院要充分发挥作用,确保住院分娩安全,提高住院分娩率。

  3、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高危产妇转诊指征和程序。村妇幼保健员在乡镇妇幼保健专干指导下,负责产前检查、高危孕产妇筛查和动员、护送孕妇住院分娩;一般乡镇卫生院负责处理平产,中心卫生院负责处理一般难产,并做好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与转诊;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负责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对卫生院产科急救进行技术指导。全面落实《湖南省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及《湘西自治州乡镇防保工作规范》,形成县、乡、村三级贯通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

  4、根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严格实行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制度。一般乡镇卫生院严禁开展剖宫产手术,距乡镇卫生院5公里以内的村妇幼保健员严禁开展家庭接生。有资格开展剖宫产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严格控制剖宫产率。

  (二)相关人员培训

  1、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培训对象为县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妇儿工委、县级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各级管理职责、项目宣传及经费管理、项目监督与协调、转诊急救系统建设与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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