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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环保局等单位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理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错误,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进行公开处理。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与协调,拟成立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州计委、州经贸委、州监察局、州工商局、州司法局、州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湘西自治州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相应成立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由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予以取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关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等,依法予以纠正。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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