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
(二)花垣河、峒河、万溶江流域,花垣县团结、民乐矿区,保靖县复兴、毛沟工业区等重点流域、区域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污染反弹等问题。
(三)建设项目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问题。尤其是钢铁、电解铝、水泥、化工、造纸、金属及非金属冶炼等行业的违规建设问题,以及因公路、工业园区建设,矿山开发而引发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四)违反国家规定,搞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环保执法缺位、环境管理失控的问题。尤其是抓好当地出台的明显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土政策”和所谓“硬规定”的清理整顿。
三、具体要求
(一)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澄清底子,划定范围,明确目标。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反馈。
(二)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投产运作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处理,在建项目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并给予通报批评,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复建;凡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实行停产治理;没有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准排污。
(三)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生产能力落后的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它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全面检查管辖范围内企业的排污情况。对初次发现的超标排污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且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或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历次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过查处、现仍有经常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凡受到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处理的企业(项目),未经州环保部门验收同意,不得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