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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教育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7、聘用(任)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任)合同即行终止。按照聘用(任)有关程序,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任)合同。

  18、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小学特点的考核制度。制定和完善适应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同特点的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不同岗位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学校对受聘教职工的工作情况实行分类考核评价,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办法,使考核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要坚持民主考核,逐步扩大群众(包括学生和家长)参与面,确保考核的公平性、公正性。考核结果要作为聘用(任)、续聘、解聘的依据,与晋职、奖惩、培训、辞退及工资待遇直接挂钩。

  19、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政策,切实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

  20、实施聘用(任)的各中小学应成立由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内部人事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问题。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五、完善与聘用(任)制相适应,符合中小学特点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21、建立与教职工聘用(任)制相配套的人员经费管理新机制。州县市分别建立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部(设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级财政按月将中小学人员工资足额拨给教育分部,再由分部根据各校考核考绩情况按时发放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22、要根据“按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定酬,一岗一薪,岗变薪变”的原则,改革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由财政拨款的农村中小学,除职务工资(固定部分)、活津贴(活的部分)由财政统发到个人外,其它津补贴可根据工作业绩拉开分配档次,重新分配。由财政拨款的城镇中小学,可将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中活津贴(活的部分)和各项津补贴等部分捆在一起,根据工作业绩拉开档次,重新分配。

  23、学校制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方案应公正、合理、可行,需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六、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24、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协调机构。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具体实施,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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