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教育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1、在核定中小学编制和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任)。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凡竞聘教师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竞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也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竞聘工勤岗位的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定。

  12、聘用(任)对象和范围。首次聘用,应在本校(农村在乡镇学区内)现有在职在编的教职工中进行,聘用(任)比例应在在职教职工总数90%以上。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教师均可参加学校教师岗位的竞聘。从教25年或者从教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但未达到退休或提前离岗年龄的教职工,原单位应予聘用(任)。因公致残、因患绝症、精神病等无法坚持工作的教职工,可不参加竞聘,暂列编外,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病愈后可继续参加竞聘。

  13、聘用(任)工作程序。(1)成立教职工聘用(任)工作机构,一般由本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代表组成;(2)制定实施方案,各中小学校制定本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3)公布人员聘用(任)岗位及条件;(4)教职工递交应聘申请;(5)对应聘教职工进行考核,确定受聘人选;(6)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7)学校将拟聘人员名册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教职工签订《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聘用(任)合同书》(一式3份),办理正式聘用(任)手续。

  14、教职工首次签订聘用(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一方不愿续签聘用(任)合同,须在合同终止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聘用(任)双方变更、解除合同须在30日内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15、聘用(任)单位新进人员,除接收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外,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新聘用(任)的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应届毕业生为12个月)。对签订聘用(任)合同的原固定教职工以及接受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可不约定试用期。

  16、对不愿意接受学校聘用(任)人员,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主择业,并给予3个月择业期限。择业期满后,本人仍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任)合同上岗工作的,可由本人提出辞职或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