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计划,综合各科教师的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分配的其他校务工作等,确定各科教师的标准周授课时数,作为学校定岗和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学科的周授课时数、班主任工作量以及非教学人员的工作量由各学校参照上级有关标准确定。
5、根据各中小学的实际,对一些非教学性岗位可采取“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办法确定,充分发挥人员配置效益。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学校,应提倡实行校务分担和跨学科、跨年级教学,以缓解编制较紧的矛盾。
三、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改进校长选拔聘任办法
6、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负责学校全面工作。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管理教育教学事务。
7、按照政事职能分开的原则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取消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行政级别,建立体现中小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原中小学校长已明确了行政级别的,仍保留其原行政职级,新任中小学校长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8、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中小学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用要逐步在本系统或面向全社会,采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
9、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是: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10、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至5年,可以连聘、连任。要明确任期内的目标责任,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加强履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四、推行聘用(任)制,加强岗位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