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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决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决定
(州政发[2005]13号)


  从2005年起,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全面启动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了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我州积极稳妥地推行,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加快我州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提高对推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党和政府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施的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在于帮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缓解经济困难,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同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兑现奖励政策承诺,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诚信政府形象。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推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作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列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要通过奖励扶助制度的推行,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广大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变,加快我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掌握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界限

  全面推行奖励扶助制度,在目的上是奖励计生对象而不是扶助贫困家庭,在对象上是奖励农民而不是奖励市民,在范围上是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而不是全部计划生育家庭,在责任主体上是地方政府而不仅是计生部门,在工作权限上是自己上报而不是自主确定。因此,奖励扶助各个环节的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程序求实运作,切不可弄虚作假,要严格掌握具体的政策界限,做到该奖励扶助的对象一个不漏,不该奖励扶助的对象一个不错,确保奖励扶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做到奖励扶助政策在农村家喻户晓,人人了解和关注。
  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每人每年给予600元奖励扶助,直至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按照政策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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