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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5]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依据《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安监办〔2004〕84号),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缴纳标准
  (一)煤矿生产企业以矿为单位按上年实际原煤产量分档缴纳:产量6-10万吨缴纳18万元,3-6万吨缴纳12万元,3万吨以下缴纳8万元。
  (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上年实际销售收入分档缴纳:年销售收入在2-5亿元缴纳35万元,1-2亿元缴纳2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缴纳15万元,3000-5000万元缴纳12万元,1000-3000万元缴纳10万元,500-1000万元缴纳6万元,500万元以下缴纳3万元。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省属在州生产经营单位、州属以及在州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会同州财政局管理。
  (二)每年2月底前,生产经营单位将当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送缴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缴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责令缴纳。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清,对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单位的风险抵押金予以退还,也可以转作下年度的风险抵押金。
  (四)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退回已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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